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105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有限責任台北市立成功高級中學員生消費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劉柏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二日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捌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萬玖仟零貳拾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