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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87號
原 告 陳宏忠
被 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李采璇
林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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