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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628號
原 告 陳怡貞
訴訟代理人 陳秉德
被 告 王雅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二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六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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