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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3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徐桂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士淇、賴進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壹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則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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