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6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傑生
訴訟代理人 莊錦生
蒯振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達麗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729,04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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