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7064,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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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064號
原 告 盧奐蓉
盧敬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芬律師
被 告 程味珍麵食館即程朝福
訴訟代理人 郭睦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程味珍麵食館即程朝福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叁萬壹仟貳佰捌拾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玖仟壹佰壹拾陸元,扣除前繳裁判費肆仟叁佰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貳萬肆仟捌佰壹拾陸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錫欽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一、請求遷讓房屋部分:280萬元
二、請求積欠租金部分:31,280元
三、以上合計為2,831,280元(280萬元+31,280元=2,831,280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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