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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0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歆劼
被 告 江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三十七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件訴訟標金額逾新台幣50萬元,應適用通常訴訟程序。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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