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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54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立仁
訴訟代理人 謝京燁
許昶華
羅天君
被 告 柯兆壁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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