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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18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宗宇
被 告 盧瑪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下午二時四十六分,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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