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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16號
原 告 中華愛國同心會
法定代理人 徐慶峻
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徐時暘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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