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他,23,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他字第23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彭政輝
上列抗告人與被告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間請求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逕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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