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勞小,58,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小字第58號
原 告 台灣電力工會
法定代理人 丁作一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另按關於請求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訴訟,其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小額程序。

當事人不得為適用小額程序而為一部請求。

但已向法院陳明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者,不在此限。

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第436條之16、第249條第1項第6款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7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又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請求之原因事實,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及兩造間契約規定,先行「一部」請求被告公司給付短少之加班費差額(見起訴狀第5頁第(二)點)。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及具狀表明本件是否係一部請求,並陳明是否就其餘額不另起訴請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