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勞簡,52,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李其屏
被 告 趙恩德即臺北市私力活力小子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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