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勞簡,6,201508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勞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家族傳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宜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孟娟因104 年度北勞簡字第6 號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12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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