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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28號
上 訴 人 林孟賢
林榮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5,61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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