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1299,2015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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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299號
原 告 田曉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陸佩啟(陸沛予)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亭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宏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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