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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487號
原 告 周柏華
被 告 陳林雪
訴訟代理人 陳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被告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提出更換門鎖之照片,並直接寄送同樣的照片給原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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