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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179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賀俊強
原 告 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樂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彰玲
被 告 臺南市優質生活促進協會
法定代理人 徐麗琦
被 告 徐麗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承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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