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2165,201508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2165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被 告 蔡宗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中和區,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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