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小,301,2015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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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小字第301號
上 訴 人 邱福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明旭間請求給付共同負擔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9,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4第1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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