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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03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呂繼雅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又上訴人上訴範圍不明,爰以上訴人第一審敗訴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815,530 元,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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