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5187,201508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187號
原 告 陳宏忠
被 告 大裕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即大裕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采璇
林欽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和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薛德芬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