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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515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葉懿慧
劉冠甫
被 告 蔡貴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上午九時四十九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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