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5618,2015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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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61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北教區附設新北市私立恆毅幼兒園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原告起訴原繳納一部分裁判費,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重新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貳萬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貳拾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壹仟元,尚需補繳新臺幣叁仟伍佰貳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台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附表:
一、聲明第一項機器及配件自動送稿機之價格為新臺幣四十二萬元(計算式:374,500+45,500=420,000),以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二、聲明第二項屬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二項所規定之附帶請求,不併算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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