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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5893號
原 告 薛榮
訴訟代理人 鍾烱錺律師
鐘一晟律師
被 告 傳家寶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三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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