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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752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陳柏傑
陳儀芳
被 告 方靜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十月一日上午十時零八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莊書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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