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378號
原 告 洪素雁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孟泉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4,350 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姚水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欽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