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8928,2015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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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8928號
原 告 大禹廣告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維貴
訴訟代理人 姜智揚律師
複 代理 人 蕭郁寬
被 告 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懷良
訴訟代理人 林孫淯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此有被告全方位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變更登記表查詢結果1 份在卷可稽。

原告固主張兩造約定之契約履行地在臺北市南港區,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原告並未提出相關文書證之。

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被告公司所在地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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