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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048號
原 告 黃重志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寰宇工具股份有限
公司及施財健等人間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捌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陸仟叁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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