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9168,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168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龔芷儀
被 告 莊美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街00號2樓,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

因原告並未提出本院確有本件管轄之依據,且不論原告與被告俱未設籍於本院轄區,自難認本院就本案具有管轄權,現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0段0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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