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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248號
原 告 許順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淑珠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
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段000 巷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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