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簡,9542,201508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簡字第9542號
原 告 誼山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昆山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霖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叁佰貳拾伍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段○○○巷○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