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613,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1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紅即陳怡羽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伍仟零柒拾肆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