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補,619,201508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19號
原 告 李冠甫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胡宏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敏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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