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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6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沈里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羽、高仙花、李筱梅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拾貳萬零壹佰叁拾捌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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