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北調,7,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調字第7號
聲 請 人 古梅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馬建元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建元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