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4,司北消債調,164,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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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北消債調字第164號
聲 請 人 翁乾軒
相 對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紀珠
相 對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相 對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 對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05第3項、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位於「新北市○○區○○街00號2樓203室」,且戶籍地址位於臺中市北屯區,有聲請人提出之房屋租賃契約書及戶籍謄本附卷以佐。

由此可知,本件債務清理調解之聲請,本院無管轄權,應由聲請人目前實際居住地之地方法院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臺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翁振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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