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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陳正坤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日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萬貳仟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即新臺幣伍佰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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