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12號
原 告 邱黃秀蕊
被 告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武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退還溢收原告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貳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11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惟原告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用2,430 元,此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在卷為憑,其溢繳部分220 元,應予返還。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