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簡,113,2016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13號
原 告 張育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路得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拾柒萬叁仟貳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伍仟壹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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