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簡,148,2017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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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148號
原 告 楊梅
被 告 邱素貞瑜伽天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武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 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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