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勞簡,93,201608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93號
原 告 林志雄
訴訟代理人 林燕華
被 告 圓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8月29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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