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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勞簡字第95號
原 告 馬毓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6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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