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1155,20161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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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155號
原 告 黃政裕
被 告 張馨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5,7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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