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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165號
原 告 時尚美人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穎
訴訟代理人 陳薇婷
被 告 伊仕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素蓉
訴訟代理人 張慧茹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代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5年3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東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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