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2484,201611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2484號
原 告 朱昱銓
被 告 張素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