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小,381,2016020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381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洋
訴訟代理人 張簡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福明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 萬4265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吳純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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