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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建簡字第92號
原 告 宸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宸芳
訴訟代理人 黃宏文
被 告 巨集室內裝修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再欽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5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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