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0881,2017052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088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蒲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烏滿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萬1,9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