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民事-TPEV,105,北簡,12754,2018030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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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2754號
上 訴 人 王吉清
上列上訴人王吉清與被上訴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
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玖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陸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雯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宋德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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